陕西省电子学会科学技术奖评选办法(2015.12.25通过)

时间:2015-12-31 16:00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电子信息领域科技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调动广大电子信息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陕西省电子信息科学技术和产业发展,根据科技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陕西省电子学会(以下简称学会)决定设立“陕西省电子学会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本奖),并制定《陕西省电子学会科学技术奖评选办法》。

第二条 陕西省电子学会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学会维护科学技术奖的严肃性,在评审和授予过程中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三条 学会设立专门的“奖励委员会”,负责学会科学技术奖的管理和组织领导工作,并下设“评审委员会”和“奖励工作办公室”,分别负责本奖的具体评审工作和有关日常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及评审标准

第四条  科学技术奖奖励范围为陕西省电子信息领域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和实现产业化方面取得卓著成绩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学会会员。

第五条  申报项目成果是在电子信息领域中取得的理论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应用、建设实践等方面的优秀科技成果,主要包括如下六类成果:

(一)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二)重大技术发明与创新

(三)重大技术开发项目及成果推广应用和产业化

(四)重大工程组织实施

(五)重要技术标准研究与制定

(六)重要发展战略及政策研究,优秀科技专著

第六条  科学技术奖每年评选一次,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个等级。特等奖一项,一、二等奖奖励数量根据当年申报情况确定,二等奖数量不超过一等奖的2倍。

特等奖: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对省内电子信息事业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实践证明技术先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可在国内推广。特等奖,可以空缺,宁缺毋滥。

一等奖: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对省内电子信息事业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经济效益显著,可在省内推广。

二等奖:达到系统内先进水平,在某些方面有所创新,对电子信息事业的发展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经济效益较好,可在本系统或部分地区推广。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七条  陕西省电子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是本奖的组织领导与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奖励政策与办法的制定、评审结果的批准及颁奖、奖励资金的筹集与管理等工作。

奖励委员会由学会理事长、陕西省电子信息领域从事科研、教学、管理工作的专家以及奖励资金的主要出资者等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并下设“评审委员会”和“奖励工作办公室”。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是本奖的评审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按照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具体负责本奖各类奖项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由奖励委员会的部分成员及从学会评审专家库中遴选的若干专家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23人,委员若干人。并可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设立专业评审组。

学会建立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库。入库专家经学会分支机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组织推荐,由热衷于学会工作、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业内知名专家构成。入库专家原则上要求为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电子信息及有关专业技术职称的科技工作者,或具有丰富行业管理经验的政府领导。专家库每两年更新一次。

评审委员会由初评组和终评组构成。

初评组主要职责:

负责向终评组推荐获奖项目及获奖等级。

终评组主要职责:

(一)评定获奖项目及其等级;

(二)对评审过程中的争议作出裁决;

(三)研究处理评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是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申报、接受推荐、形式审查、提交评审、异议处理、公示结果等日常工作。

奖励办挂靠在学会办事机构。奖励办主任由学会秘书长兼任,成员由学会办公室现职人员担任。

    奖励办主要职责:

(一)奖项的征集、受理工作,及评审相关的组织工作;

(二)申报项目的形式审查工作;

(三)专家库的更新与维护;

(四)根据申报项目专业分布情况从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并负责初评工作的项目分组和专家分组;

(五)负责根据评审结果择优向相关部门推荐参评省级和国家科学技术奖项目;

(六)负责对接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陕西省科协、陕西省科技厅等单位的科技奖励与评价工作。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及奖励办成员必须严守评审秘密,不得泄露评审及申报项目情况。评审委员会及奖励办成员为被评项目主要完成人或主要完成人直系亲属时,须回避本年度评审工作。

第四章 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主体

本奖项申报主体应是从事电子信息科技工作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申报单位和个人应是陕西省电子学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凡独家完成的项目由单位组织申报;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项目,由主持单位与参加单位协商一致后,由项目主持单位组织联合申报;
 
(三)个人项目需有3名以上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专家书面推荐后,由个人申报。如该项目完成人为在职人员,需项目完成所在单位提供项目证明。

第十二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省内首创或本行业先进的技术研究成果,并且经过鉴定、验收、检测等相应评价及实际应用,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新方法等;

2.采用先进电子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重大应用成果、重大工程,并经过验收、评价,证明其社会经济效益显著;

3.研究成果理论上有一定创新和发展,学术水平在省内处于领先地位,为同行所公认,并被相关部门采用,对科研开发、产业发展有重大支撑和指导作用。

(二)不存在成果权属、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方面的争议。

(三)为适应电子信息科学技术快速发展的要求,申报本奖项的项目应当主要是近三年之内完成的项目,规模应用两年以上。

(四)学会科技奖不接受涉密项目申报。

第十三条 申报材料

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项目完成单位或个人填写《陕西省电子学会科学技术奖申报书》并附以下附件: 

(一)科技成果研究报告;

(二)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验收报告或专家评估报告,专利证书;

(三)用户使用或社会效益证明;

(四)科技成果查新报告。 

申报书一式两份,需申报单位盖章;申报材料附件一份,需装订成册。

第十四条 项目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应认真填写申报书。推荐者应严格遴选推荐项目,仔细审查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的资格及排序,根据项目的技术水平、应用情况和存在问题,如实、准确地写明推荐意见,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第十五条 申报、推荐奖励项目应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恪守科研规范和学术诚信。若发现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奖励办有权撤销其奖励,追回荣誉证书,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建议所属主管部门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  申报材料一律不予退回,保存一年后,由奖励办统一销毁。

第十七条  陕西省电子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受理推荐奖项时间为评审当年930日前,逾期不予受理。

第五章 项目评审

第十八条 评审程序

(一)申报项目报送至学会奖励办,奖励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如需补报材料,应及时通知申报单位或个人;申报单位或个人须在规定期前补齐材料,方可参加本年度评审。

(二)经形式审查后,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按专业分组,奖励办组织评审委员会初评组分组评审。

(三)评审委员会终评组参考初评组意见进行评审,审定获奖项目和奖励等级。终评组对初评组推荐项目逐项评议,表决确定奖励等级。表决须到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才能生效。

(四)奖励办将评审委员会通过的获奖项目及人选、奖励等级上报奖励委员会。

(五)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做出获奖项目及人选、奖励等级的决议。

(六)决议在学会网站公示,公示期10天。公示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已在规定时间内处理的,由奖励委员会批准发布公报,并颁发获奖荣誉证书。

第十九条  本奖项评审工作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审委员会采取表决方式进行审定。必要时,评委将进行现场考查。

第二十条  获奖项目将在陕西省电子学会网站上公示,未获奖项目不发通告,申报材料不予退回。缓评项目通知申报单位(个人),补充修改后转入下届评审。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 终评结束后,奖励办在陕西省电子学会网站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自公示发布之日起,10天内为异议期。如有异议,需在异议期内向奖励办提出意见,过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具体的理由和意见,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及有效联系方式,否则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与非实质性异议。实质性异议是指对项目关键技术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申报不实的意见;非实质性异议是指对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主要完成单位的意见。

对项目是否获奖以及获奖等级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 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办负责协调解决,项目推荐者有义务协助处理。

(一)推荐者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及时通知被异议方回复异议内容,并进行调查、核实,形成书面意见报奖励办。奖励办须及时将审核、裁决结果通知双方。

(二)必要时,奖励办可组织相关专家调查处理异议,形成意见后报评审委员会主任审定,并将审定结果及时通知双方。

第二十五条 非实质性异议一般由推荐者负责处理,处理意见报奖励办备案。

第二十六条 指定日期内异议项目未有处理结果的,取消奖励,待异议处理完毕后可在下届重新参加评审。

第七章  奖励

第二十七条 陕西省电子学会科学技术奖坚持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通过颁发获奖荣誉证书及奖金,并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的方式授予。陕西省电子学会科学技术奖的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十八条 陕西省电子学会对获奖的组织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奖金,并推荐给获奖者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建议予以表彰奖励并作为业绩计入档案。同时遴选部分奖项向陕西省相关部门或国家级相关学会推荐。

第二十九条  本奖项的经费来源,主要依靠主管部门的投入和社会力量特别是陕西省电子信息企事业单位的赞助,以及本学会的自筹资金。

第八章 罚则

第三十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以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陕西省电子学会科学技术奖的,由学会撤销奖励并在有关媒体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一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及材料,协助他人骗取陕西省电子学会科学技术奖的,由学会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三十二条 参与陕西省电子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参与评审活动。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以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陕西省电子学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于20151225日经陕西省电子学会第十届一次理事会通过后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