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电子学会基层组织联络员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0-07-29 11:36 点击:
  


(二OO二年三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陕西省电子学会(以下简称学会)基层组织联络员的管理,调动积极性,完善学会基层网络,实现队伍稳定,任务明确,责任到位,网络畅通,从而有力推动学会各项工作顺利开展,促进学会工作健康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基层组织联络员条件


第二条 本学会正式会员,并由单位推荐。
第三条 热爱学会工作,乐于为专家、会员服务。
第四条 团结同志,有一定的协调能力和组织能力。


第三章  联络员的权利


第五条 优先参加学会(含专业委员会,以下相同)各项活动。
第六条 优先获得学会信息。
第七条 向学会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八条 参与学会会员管理和有关工作。


第四章  联络员的义务


第九条 负责组织本单位会员参加学会各项工作和活动。
第十条 传达学会有关信息,协助学会做好工作。
第十一条 掌握会员变化动态,及时通知学会办公室或组织工作委
员会。
第十二条 发展会员、做好申请与联系工作。
第十三条 反映本单位和会员对学会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四条 协助学会做好本单位会费(个人、团体)收缴工作。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学会办公室和组织工作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基层组织联络员工作会议,听取汇报,交流信息和经验,评选先进,布置工作,征求意见,讨论会员关心的问题。
第十六条 单位会员二年内与学会脱离联系,并未组织本单位的会员参加学会组织的活动,则学会有权利要求该单位更换联络员人选。


第六章  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表彰条件:
1.认真宣传贯彻“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热心为科技工作者和会员服务;
2.积极组织会员参加学会组织的活动和完成学会布置的工作任务;
3.努力在单位内组织科技工作者和会员开展学术交流、科普
活动、继续教育、科技服务等活动,并取得一定的成绩;
4.经常听取和反映本单位和会员对学会工作意见和要求;
5.工作开拓进取,尽职尽责,无私奉献,做了大量实际工作;
6.积极做好收缴会费工作。
第十八条 评选先进联络员办法:
1.评选工作一年一次;
2.根据学会办公室、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建立的学会活动数据库,量化考核各单位会员参加活动出勤率;
3.根据每年填写的 “陕西省电子学会年度基层单位工作统计报表”,并经本单位学会工作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上报学会办公室;
4.由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负责评选工作,评选结果经常务理事会审定通过。
第十九条 奖励办法:
1.颁发荣誉证书或奖状;
2.根据学会经济状况适度物质奖励。
第二十条 注意事项:
1.坚持实事求是、防止弄虚作假、谎报成绩;
2.讲团结、讲风格,虚心向先进学习;
3.遵纪守法,认真负责,按时完成各项任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学会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于2002年3月15日经学会第七届二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执行。

        
      陕西省电子学会
 二○○二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