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电子学会科学技术奖评选办法(2024年3月9日通过)

时间:2024-04-08 16:41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我省电子信息领域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 充分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电子信息领域科学技术持续发展,根据《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有关规定,结合陕西省电子学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西省电子学会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学会科技奖”)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原则。学会维护科学技术奖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奖项的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三条 学会办公室负责学会科技奖的推荐、评审、表彰等组织管理工作。
第四条 学会科技奖坚持公益为本、诚实守信原则,不在奖励活动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奖励设置

第五条 学会科技奖面向陕西省电子信息行业,主要奖励在电子信息领域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和实现产业化方面取得卓著成绩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
第六条 学会科技奖分为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 3 个类别。
第七条 自然科学奖注重前瞻性、理论性,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组织。
本条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要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本领域科技界公认。
第八条 技术发明奖注重原创性、实用性,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器件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组织。
本条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价值;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且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
第九条 科技进步奖注重创新性、效益性,授予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本省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
本条所称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
(二)经应用推广,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
(三)在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改善民生等方面有重大贡献。
第十条 学会科技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2个等级。一、二等奖奖励数量根据当年申报情况确定,二等奖数量不超过一等奖的2倍。对做出特别重大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者创新进步成果的可以授予特等奖。特等奖可以空缺,宁缺毋滥。

第三章 推荐、评审和授予

第十一条 学会科技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二条 学会科技奖可通过以下途径推荐:
(一)陕西省电子学会会员单位(单位推荐)
(二)陕西省电子学会相关专业委员会(单位推荐)
(三)3位(含)以上陕西省电子学会理事(专家推荐)
第十推荐单位和推荐专家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科研规范的符合性进行审查,并确保符合保密规定。
第十四条 申报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涉及国防军工、国家安全的涉密项目不予受理。
(二)申报项目所含成果未曾在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全国学会及省级学会科技奖已获奖项目中作为支撑材料出现。
(三)申报项目不存在成果权属、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方面的争议。仅从事一般性组织管理或辅助服务工作的人员不得作为学会科技奖主要完成人。
第十五条 学会办公室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第十六条 学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获奖项目和奖励等级。
第十七条 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已在规定时间内处理,经学会理事长批准后发布表彰文件,颁发获奖证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参与学会科技奖推荐、评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所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保密。
第十九条 获奖者弄虚作假或剽窃、侵占他人成果者,学会有权撤销其奖励,追回荣誉证书,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建议所属主管部门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及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学会科技奖的,学会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二十一条 评审专家存在违反学术道德和评审纪律等行为的,停止或取消其评审资格。
第二十二条 学会按照国家和陕西省有关规定开展科技奖励活动,接受陕西省科技厅、陕西省科协等上级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于2024年3月9日经陕西省电子学会第十一届四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2015年12月25日通过的《陕西省电子学会科学技术奖评选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电子学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