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电子学会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2017.12.23通过))

时间:2017-12-21 09:35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科技强国、人才强国战略,充分发挥学会发现人才、培养人才、举荐人才的作用,推动陕西省电子信息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促进青年人才成长,陕西省电子学会开展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西省电子学会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选工作由陕西省电子学会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具体负责部署评选工作,组织专家评审,接受和处理有关异议事项及其他问题。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论文的初选推荐工作。

第三条 评选工作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评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次评选出的陕西省电子学会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不超过10篇。

第二章  评选标准及参评条件

第五条 陕西省电子学会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选标准为:

1.选题为电子信息相关领域学科前沿,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

2.在理论或方法上有创新,取得突破性成果,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或应用前景;

3.论文材料详实,推理严密,文字表达准确,符合学术规范,内容不涉密。

第六条 陕西省电子学会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参评条件为:

1.   作者在申报截止日期之前的两年半内获得博士学位;

2.   参加评选的博士学位论文应以中文撰写;

3.   其他学会评选的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不再参加评选。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七条 论文推荐参评的博士学位论文须经授予博士学位的学校、科研机构,陕西省电子学会相关专业委员会推荐,或由3位(含)以上陕西省电子学会理事推荐。每个二级学科推荐参评学位论文数不超过3篇,每位理事限推荐1篇参评学位论文。

第八条 论文评审:陕西省电子学会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参评论文进行评审,评审采取投票表决方式。按照论文票数总和进行排名,根据名次确定获奖论文。

第九条 评审结果公示:对专家评审确定的陕西省电子学会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入选建议名单,由陕西省电子学会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审委员会进行为期10天的网上公示。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入选论文存在剽窃、作假或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不能成立等严重问题,可在入选论文名单公示期内,以书面方式向陕西省电子学会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的书面材料应包括异议论文的题目、作者姓名、学位授予单位名称、异议内容、支持异议的具体证据或科学依据,以及提起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异议不予受理。

陕西省电子学会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异议,并对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予以保密,根据调查结果,再作结论并公示。

第十条 入选论文公布。公示结束后,陕西省电子学会将对评选的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获奖名单予以公布。在异议期限结束之日起30日内异议事项仍未处理完毕的论文不列入批准的论文名单。

第五章  表彰

第十一条 在陕西省电子学会网站上公布陕西省电子学会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获奖名单。

第十二条 陕西省电子学会向获奖论文作者颁发获奖证书,证书由陕西省电子学会理事长签署并加盖学会公章。

第十三条 从获奖论文中择优推荐参加中国电子学会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选。

第六章  评审规则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评审专家以及与评选有关的工作人员须遵守如下规则:

1.不接受被参评论文作者的钱物和其他任何形式的赠与;

2.按本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回避;

3.其他应遵守的职业操守。

如违反上述规则,陕西省电子学会视情形给予警告或取消参与评选资格的处罚。

第十五条 申请评选的人士和推荐者应遵守如下规则:

1.不向评审委员会或有关人员赠与或以变相形式赠与钱物;

2.不向评审委员会或有关人员说情或委托他人说情;

3.评选结果公布前,不向评审委员会或评选工作人员打听评选消息。

如违反上述规则,陕西省电子学会视情形给予警告或取消评选资格的处罚。如推荐单位违反本条规定,则三年()内不得再次推荐。

第十六条 有如下情形,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

1.终评时,评审委员会成员的学生的论文参评;

2.评审委员会成员与已入围论文作者有同一项目组关系、亲戚关系、利害关系以及其它评审委员会认为有碍公正评选的关系。

评审委员会成员若有本条所列情形但事先未予声明,则三年()内不得再担任评委。

第十七条 对于上述情形的处罚结果,由陕西省电子学会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在评选过程中,若发现参评论文的作者存在抄袭、剽窃等学术道德问题时,评审委员会有权取消该论文的参评资格;若在颁奖之后发现上述问题,将取消其获奖资格,收回获奖证书,并予以公布。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评选办法解释权属学会办公室。

第二十条 本办法于20171223日经陕西省电子学会第十届二次理事会讨论通过,于201811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