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电子学会章程(2024年12月7日通过)

时间:2020-09-27 15:55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陕西省电子学会,英文译名为:The Electronics  Institute  of  Shaanxi  Province,英文缩写为EISP。
    第二条 陕西省电子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是由陕西省电子信息业界的科技工作者和有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依法登记,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团;是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科协)的组成部分;是中国电子学会的地方学会;是党和政府联系电子信息科技工作者的纽带和助手;是发展陕西省电子信息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学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积极倡导“团结、创新、求实、奉献”的精神,团结和动员电子信息科技工作者,促进电子信息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电子信息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电子信息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电子信息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反映电子信息科技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电子信息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电子信息科技工作者服务。
    第四条 学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中国电子学会的业务指导。学会挂靠在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第六条 学会住所设在陕西省西安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国内外学术、技术交流;
    (二)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
    (三)普及电子信息科学技术知识,推广电子信息技术应用;
    (四) 编辑出版电子信息科技刊物和资料,传播科学精神、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技术;
    (五)开展决策咨询、技术咨询和技术展览;
    (六)研究和推荐电子信息科技标准;
    (七)接受委托评审电子信息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资格,电子信息科技成果鉴定,接受委托评审和推荐电子信息专业科技成果奖励;
    (八)接受委托组织对电子信息行业发展规划、重大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的评估与论证工作;
    (九)开展产、学、研三结合活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十)发展会员、健全组织,培养、发现和举荐人才;
    (十一)依法兴办科技实体;
    (十二)依法建立和运作基金会。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学会的会员种类
    学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学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学会的业务领域(行业、学科)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个人会员原则上是陕西籍或长期在陕工作、生活的自然人,单位会员应是在陕有固定办公场所的法人。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各级党政机关不得加入学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学会章程,执行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学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经理事会宣布后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审议会费收缴标准及办法;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理事应经会员代表大会充分酝酿、协商,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在两次会员代表大会之间,学会理事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者,经理事会同意,可以辞去理事职务;在有合适理事人选时,经理事会确认,可以替补理事空缺名额。因工作需要增补理事,应由理事会讨论通过和确认,增补理事不能超过理事人数的1/10。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在会员范围内开展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是理事会的工作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术工作委员会是学会最高学术咨询机构。
    第二十六条 学会根据学科的发展设置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受学会领导,在其委员会领导下开展本学科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学会办公室是学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年龄不超过62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有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学会理事长为学会法定代表人。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并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为履行。
    第三十三条 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学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学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监事会由3人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监事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监事长任职年限不超过70 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监事长可以通过会员代表大会从监事中选举产生,也可以召开监事会选举产生。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及学会专职工作人员、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学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学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学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学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政府购买服务;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学会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得采用除会员代表大会以外的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三十八条 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学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八条 学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学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于2024年12月7日经陕西省电子学会第十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