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电子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2024年3月9日通过)

时间:2024-04-08 16:44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陕西省电子学会下设分支机构管理,规范分支机构活动,激发分支机构活力,推动分支机构发展,更好地发挥其在学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会的分支机构,是学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设立的专门从事某项活动的机构,是学会的组织基础。学会的分支机构包括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分支机构名称前应冠以学会全称,如:陕西省电子学会图象图形工程专业委员会。
第三条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四条 分支机构接受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在学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以学会名义进行经营性和商业性活动,其法律责任由学会承担。
第五条 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分支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分支机构可依照学会章程、本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分支机构工作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二章  分支机构的设立

第六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须经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并主动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会员和社会监督。
第七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名称规范,不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名称相同或相似,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
(二)有学术带头人和一定规模的专家学者群体;
(三)有符合学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四)能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
(五)有固定的住所;
(六)有合法和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
(七)分支机构由学会会员单位申请设立。
第八条 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任职年龄不得超过七十周岁,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军队人员等兼任学会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向省科协报批。
第九条 分支机构设置程序
分支机构的设置须经申请、审核、筹备和备案四个阶段。具体程序包括:
1.申请
申请人将筹备成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材料报送学会办公室。申请材料应包括分支机构设立理由、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经学会办公室初步审核后报学会学术工作委员会评议。
2.审核
学会学术工作委员会对分支机构申请材料提出评议意见,决定是否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学术工作委员会评议通过后,申请人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上报告分支机构有关情况,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成立分支机构。
3.筹备
申请人按照学会要求召开分支机构成立大会,产生执行机构和负责人。在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未召开成立大会的,自动撤销分支机构申请。
4.备案
申请人向学会办公室报送分支机构备案材料,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准予登记,学会发文正式成立。
第十条 分支机构在筹备期间,不得以该分支机构名义开展活动,不得开展筹备工作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分支机构组织和管理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主任委员人选应是本专业的学科带头人,热爱学会工作,有奉献精神的人担任。一般由分支机构挂靠单位推荐候选人,由学会考察,选举产生。分支机构主任委员是学会当然理事,由学会颁发聘任证书。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应随理事会换届同期进行换届选举,换届材料报送学会备案。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应积极支持学会工作,根据学会年度安排制定活动计划,配合完成学会交办的任务,向学会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在学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可以与其挂靠单位联合开展活动。未经学会批准,分支机构不得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合作活动。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活动地域在陕西省内,召开学术交流会议可邀请兄弟省、市同业人员参加,也可与中国电子学会同专业和兄弟省、市电子学会同专业委员会(分会)联合在省内外举行学术活动,但不可单独以陕西省电子学会分支机构的名义在省外开展活动。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的活动原则上应在学会统一计划和布置下进行,特殊情况应在活动开展前向学会申请允许后进行。活动现场应明确注明分支机构名称,活动结束后10天内将活动通讯稿或总结材料上报学会。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一年之内未开展活动的,学会给予批评警告;连续两年未开展活动的更换其主要负责人,学会对其组织结构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学会统一管理。分支机构不得开设银行基本账户。以分支机构名义举办的会议、展览、培训等各类活动所发生的经费往来,应纳入学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不得进入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分支机构与挂靠单位联合开展活动时,其经费往来可由挂靠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 学会加大对分支机构的监管力度,建立“有进有出、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对违法、违规开展活动的分支机构,视情节轻重,采取警示告诫谈话、责令整改、撤换主要负责人、暂停其活动等措施进行纠正;对不能按要求纠正的分支机构进行撤销。

第四章  分支机构的变更与注销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的变更、注销应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学会被注销或者被撤销登记,所属分支机构同时被注销或撤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于2024年3月9日经陕西省电子学会第十一届四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2002年9月22日通过的《陕西省电子学会关于下设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电子学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