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电子学会关于下设分支机构
(专业委员会)的管理办法
(2002年9月2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陕西省电子学会(以下简称学会)下设分支机构的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构机、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关于全省社会团体分支构机、代表机构复查登记工作方案》和中国科协《关于推进所属全国性学会改革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学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会的分支机构,是学会根据专业学科的门类和发展及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设立的专门从事学会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分支机构统称“陕西省电子学会XXX专业委员会”,英文译名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二章 分支机构的设立
第三条 学会属社会团体法人,下设分支机构应按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经陕西省科学技术学会(以下简称省科协)审查同意后,向陕西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管理局登记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四条 学会设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住所;
(三)有符合章程的业务范围。
第五条 学会设立专业委员会,应当向省民政厅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
(二)省科协审查同意的意见;
(三)拟任主任委员基本情况以及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
(四)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五)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
(六)省民政厅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书应当包括设立的理由,专业委员会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
第六条 学会分支机构是学会的组成部分,不另立章程,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学会承担。
第七条 学会各分支机构依据民主办会原则,组建分支机构。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名,秘书由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同意。主任委员是学会当然理事,由学会颁发聘任证书,副主任委员和秘书,由委员会颁发聘任证书。委员会成员必须是学会会员。委员会名单报学名会备案。
第八条 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人选应该是本专业的学科带头人,热爱学会工作,有奉献精神的人担任。一般由专业委员会挂靠单位推荐候选人,由学会考察,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九条 各分支机构不再下设分支机构。
第十条 各分支机构应当在学会的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 (含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其发展的会员属于学会会员,并将会员名单报学会备案。
第十一条 学会分支机构符合第4条规定,并按第5条内容向省民政厅办理登记手续的,由省民政厅发给《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
第十二条 学会各分支机构凭省民政厅颁发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由学会统一制印、统一发印章。分支机构的印章模式统一为“陕西省电子学会XXX专业委员会”。
分支机构的印章对外只适用于开展学术活动或学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使用,不得用于签订经济、技术合同契约之类项目。如需签订经济、技术合同契约则经学会批准、盖章、生效。印章由分支机构主任委员或秘书负责保管,用印。
第三章 分支机构的活动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应按照学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开展与本专业技术相关的活动。活动每年最少要举办一次。可以独立自主开展活动,也可以联合开展活动。
第十四条 改革活动方式,提高活动质量,采取更加开放的姿态开展活动,主动争取政府的授权和委托,拓展活动空间。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的活动,原则上在学会统一计划和布置下进行,特殊情况应在活动开展前向学会申报允许后进行。分支机构开展的活动结束以后,应在10天内写出工作总结或活动纪要报学会。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开展科技服务,“千厂千会协作行动”、“金桥工程”,加强产、学、研三结合,为企业解困,难点攻关,科研成果找出路等多做贡献。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活动的地域在省内,召开学术交流会议可邀请兄弟省、市同业人员参加,也可与中国电子学会同专业和兄弟省、市电子学会同专业委员会(分会)联合在省内外举行学术活动,但不准单独以陕西省电子的学会XXX专业委员会的名义在省外开展活动。
第十八条 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选送论文参加国际学术交流会议,也可以邀请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学者来陕西作学术报告、参加学术交流活动,但事先报告学会,征得主管外事部门同意后进行。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应于每年12月25日前填报当年活动统计报表和工作总结,以及下年度活动计划,作为评选先进分支机构集体的重要依据,内容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并按照参加登记管理机关的年检。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应积极支持学会组织的活动,如大型学术交流活动,人才交流活动、技术考察、调研活动,政府委托开展的活动等。
第四章 分支机构的财务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原则上不许开设帐户,也不许使用其他单位的帐号。分支机构活动各项收支使用学会的合法财务票据。分支机构的经费由学会实行统一管理,在学会的帐本上给分支机构设立帐页,经费互不平调。分支机构的经费收入手续由该机构的主任委员或秘书专人负责办理。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因特殊需要建立银行基本存款帐户的,由学会向省民政厅申请,经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财务专用印章式样、银行帐号向省民政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按照多元化筹措资金的原则,分支机构可:向委员收取会费、向社会募捐和资助、向挂靠单位申请补助等。资金不得私分,全部用于活动。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应建立财务管理制度,设立银行帐户的必须有合格的专、兼职的财务管理人员,建立会计与出纳分开制度。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根据有关规定的制度,建立会计帐本,设计会计科目,全面反映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实行民主理财管理体制,年度财务预决算要提经委员会讨论通过,接受委员会监督检查。
第五章 分支机构的变更与注销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的变更,应当向省民政厅提交下列文件:
(一)学会法人或法人代表签署的变更申请书;
(二)学会理事会或常务会关于变更事项的会议决议;
(三)负责人变更的,需要提交本人的基本隋况及身份证明;
(四)住所变更的,需要提交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在一年之内未开展活动的,学会给予批评警告,二年内未开展活动的更换其主要负责人,学会对其组织结构进行调整。
第二十九条 分支机构已不适应社会需求,并不能正常开展活动,学会将其注销或者合并到相近专业的分支机构。
第三十条 分支机构违法活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则该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写出书面检查,视隋节学会给予处罚,独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会决定注销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省科协审查同意后,向省民政厅提交下列文件,申请注销登记:
(一)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省科协审查同意的意见;
(三)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
省民政厅准予注销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藏该分支机构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和印章,并由学会清理其财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学会办公室。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于2002年9月21日经学会七届二次常务理事扩大会议讨论通过,并报陕西省科协和陕西省民政厅备案,现予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