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电子学会网站管理试行办法

时间:2010-07-29 11:16 点击:
  

陕西省电子学会网站管理试行办法
(2004年1月1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陕西省电子学会网站(以下称“网站”)的建设,促进网站工作的发展,确保整个网站能够及时更新并安全可靠地运行,充分发挥学会网站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规和规章,结合陕西省电子学会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网站以及有关信息流程的管理。
第三条  网站在因特网上的注册域名为http://www.eisn.org,是陕西省电子学会在因特网上建立的学术性网站,是加强学会会员之间以及学会与社会交流的平台。
第四条  网站的宗旨是“服务会员,普及、发展和推广电子信息科学技术。”
第五条  网站的任务是团结和动员电子信息科技工作者,促进电子信息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电子信息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电子信息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电子信息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反映电子信息科技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电子信息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电子信息科技工作者服务。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网站由陕西省电子学会办公室(以下称“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七条  网站的维护由陕西省电子学会电子情报专业委员会负责。网站相关栏目的设立或变更应经办公室审议。
第八条  电子情报专业委员会负责对网站栏目形式进行总体构图和安排,更新信息的编排、上传、数据统计以及网站的日常维护,密切监督网站的运行状况,确保网站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  办公室负责网站上的新闻和工作动态等宣传信息的收集、编辑工作,及时向电子情报专业委员会提供电子文档,保证新闻及工作动态的及时更新。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十条  网站按照如下工作流程运行
(一)学会各专业委员会和地(市)电子学会以及单位会员均可向网站提供有关新闻、工作动态等宣传稿件或发布重大信息,信息内容可以是文字或图片等形式。但提供上网的内容需经单位或分支机构领导签发后方可上传。由办公室统一加工整理,形成电子文件后送电子情报专业委员会。
(二)电子情报专业委员会负责将报送来的电子文档,按网页格式进行编辑制作,并及时上传至网站服务器。
第四章   信息管理和保密
第十一条  网站发布、转载有关信息应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网站内容应当以电子信息产业方面的信息为主。 网站信息不得包含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盗用、侵犯知识产权的;
(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十一)违反国家《保密法》要求的。
第十二条  提高安全保密意识,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的相应管理制度,加强对上网设备及相关信息的安全检查。网站在建设中应当加强安全技术和手段的应用,对网站系统的安全进行实时监控,网站内容定期进行备份,指定专人保管,对相应操作系统和应用系统进行安全保护。
第五章  建立网站信息联络员制度
第十三条  为了搞好学会网站建设,充实和定时更新网站内容,充分发挥网站作用,协调好网站和各单位会员、各专业委员会及地(市)电子学会的关系,有必要建立网站信息联络员制度
(一)由各专业委员会和单位会员确定网站信息联络员(建议由原单位会员联络员、各专委会秘书兼任)。
(二)网站信息联络员的任务是:负责与网站的联系、栏目内容的整理和提交,对网站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参加网站组织的活动等。
(三)定期召开网站信息联络员会议,交流工作,讨论问题,策划网站活动。
(四)网站信息联络员的联系与活动的召集,由办公室负责。
(五)网站信息联络员提供信息,将视情况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六)网站信息联络员提供的带有广告内容的信息将收取一定的费用。
第六章  与其他网站的链接
第十四条  可为有网站的专业委员会、地方学会提供链接服务。
第十五条  与学会以外的网站的链接,需经学会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电子学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于2004年1月10日经学会七届七次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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